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 中国中医火疗研究会. 第二条性质:隶属于北京译方博盛中医研究院的火疗爱好者的群众性组织,研究院与从业者的联系纽带, 为从业者服务的专门机构,火疗事业推进和发展的中坚组织者,
研究、规范和信息传递的中心,中医火疗技术的学术研究团体。 第三条宗旨: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国、爱民、爱中医火疗。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本研究会业务范围及主要任务 (一)团结和组织国内外从事火疗理论研究和实际临床操作的团体及个人 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二)举办火疗系列技术培训班, 开展并参与多种形式的讲座、研讨会,为社会培养更多掌握 火疗系列技术的专业人才。 (三)整理、编辑出版有关火疗系列技术的理论书籍及病例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研究会成员均由国内外从事火疗系列技术的团体或个人组成。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研究会章程; (二)有加入研究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实际临床操作经验。 (四)由研究会授权发任命书和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研究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研究会开展的各项活动权; (三)获得本研究会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研究成果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对研究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研究会章程,执行研究会决议。 (二)维护研究会合法权益,完成研究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关心研究会工作,支持并参加研究会活动。 (四)及时向研究会反映情况和意见,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研究会职权 第十条研究会职权: (一)领导研究会开展工作; (二)制定研究会管理制度; (三)定期组中医火疗行业技术研讨会; (四)任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五)决定设立研究会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研究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到两次副会长、理事会议;次技术交流研讨会议。 做到年初有工作计划,年底有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研究会会长,是做好中医火疗事业的领头人,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招集和主持研究会各项工作事宜, 有权提名和任命副会长及理事人员。 第十四条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二)其他合法收入。
中国中医火疗研究会 200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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